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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普法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通知,并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学习宣传提纲》(以下简称《学习宣传提纲》),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文物保护法于1982年11月公布施行,是我国文化领域第一部法律,200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此次是时隔20多年第二次修订,在保持文物保护基本框架制度稳定的基础上,修订和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规范。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由8章80条增加到8章101条,增加了19条、修改了75条。
《学习宣传提纲》中涉及信用工作的内容如下:
进一步强化文物流通领域诚信建设。针对文物流通领域存在的不诚信、不规范行为,为有效维护文物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收藏者合法权益,此次修订在2017年修正时增加建立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新增“推动文物流通领域诚信建设”的规定,同时明确文物销售单位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如实表述文物的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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