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领域试点探索“黑名单”制度!

发布时间:2021-09-23  来源:源点信用  浏览次数:825

近年来保险行业销售从业人员规模快速增长,客观上加大了销售人员管理的复杂性与困难性,各种新型执业失信行为不断出现,为行业发展的健康和稳定带来了挑战。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销售诚信建设,推动销售队伍诚信合规执业,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认定指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对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失信行为定义、分类、认定程序及失信行为记录的管理和应用等进行明确规范,通过系统提出销售人员在市场中执业行为的负面清单,规范保险机构对失信执业行为的识别、认定及失信行为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健全公司内控和行业自律的衔接机制,确保对失信行为采取措施可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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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失信行为的分类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对客户、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利益带来损失,或对行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主要包括六大类:

越权行为类。超越客户授权行为、超越客户授权行为。

不当销售类。销售误导行为、隐瞒重要信息行为、获取或输出不当利益行为、伪造资料行为、同业销售不当竞争行为、同业销售不当竞争行为。

不当人员招募类。不当招募行为,不当签约、离职行为。

不当经营活动类。经营活动欺诈行为、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其他不当经营行为。

组织、参与“代理退保”活动类。采取恶意投诉举报或者组织、指使、教唆、诱导客户非正常退保、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活动。

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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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失信行为的认定程序

关于失信行为的认定主体,征求意见稿规定: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制度,对执业失信行为实施事前警示教育、事中自查自纠、事后认定、处理以及执业失信行为信息的报送等。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健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管理自律规约,并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实施情况进行自律检查和评估。

方保险行业协会可根据当地自律工作实际,开展本区域内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认定工作,并建立相应机制。

关于执业失信行为如何识别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主要有两个途径:

 

一是线索来源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自查发现的;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受理的实名投诉、举报,或者匿名投诉、举报且线索清晰的;

保险监管机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的相关检查及巡查发现的,或者政府部门、保险监管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地方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收到并转办至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

其他来源。

● 二是立案调查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在收到涉及本机构保险代理人执业失信行为的线索后,由本单位内部执业失信行为管理部门进行识别,若确属涉嫌执业失信行为线索应当及时予以立案,并启动调查取证。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执业失信行为记录的保存主体、报送主体及报送对象,规范执行失信行为记录的报送、查询与共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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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

对于最重要的执业失信行为记录的管理及应用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事先以聘用合同、管理守则、诚信承诺书等形式明确告知保险代理人,如有执业失信行为,执业失信行为记录将报送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并用于行业内共享。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保险代理人执业失信行为信息档案,其内容包括不限于执业失信行为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执业证号码、执业失信行为基本事实、相关证据、审定结果以及有关更改信息等。

此外,编制说明中提出,积极推动自律标准与监管制度进行衔接,建议将执业失信行为记录作为其个人诚信执业信息的组成 部分,并试点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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